37.06
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或信托,必须呈交申请上市前至少两个财政年度而不超过上市文件拟刊发日期前15个月的经审核账目,惟以下机构除外:
(a) | 超国家机构;或 |
(b) | 国营机构;或 |
(c) | 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机构;或 |
(d) | 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上市而成立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或 |
(e) | 就债务证券所承担的责任而言,对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有追索权的机构。 |
若发行人就债务证券所承担的责任对个别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产有追索权,可参照该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经审核账目而评估其是否符合上述资格准则。 | |
如最新的经审核年度账目所涉及财政期间早于上市文件拟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结束,有关发行人便不符合资格上市,除非其已编备结束日在上市文件拟刊发日期前十五个月内的财政年度至少首六个月之经审核中期财务报表,则作别论。编备该经审核中期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须与发行人编备其最新经审核年度账目所用的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