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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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为法人团体或信托,必须呈交申请上市前两年而不超过上市文件拟刊发日期前15个月的经审核账目,惟以下机构除外:

(a) 超国家机构;或
 
(b) 国营机构;或
 
(c) 股份在本交易所上市的机构;或
 
(d) 为有资产支持的证券上市而成立的特定目的投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