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9

(1) 快速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以但并非务必提供快速证券登记服务,并须在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有效期结束后3个营业日内;或
 
(b) 收悉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书后3个营业日内。
 
(2) 根据快速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总数不得超过下列较高者:

(a) 港币20.00元乘以发出证书的数目;或
 
(b) 港币20.00元乘以取消证书的数目。
 
(3) 发行人(或其付款代理或股票过户登记处)如在《GEM上市规则》第31.29(1)条所规定的3个营业日的期间未有进行任何登记,则须免费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