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05
除《上市规则》第2A.05A条以及第2A.05B条另有规定外,新申请人的每项上市申请均应呈交上市科,而上市科可拒绝该项申请或建议上市委员会批准或拒绝该项申请。然而,上市委员会已保留批准新申请人一切上市申请的权力,这是指该项申请即使已获上市科执行总监或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推荐,仍须获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委员会可应上市科的要求在申请初期「原则上」批准某一发行人或其业务,或某类证券适宜上市(但于上市科完成处理该项申请后将再详细作出考虑)。在其他情况下,上市委员会是不会考虑新申请人的申请,直至上市科完成处理有关申请为止。如上市委员会批准某项上市申请,上市科将会先发出原则上批准的通知,然后再于适当时间发出正式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