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05A
上市委员会已转授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以批准根据第三十七章(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提出的任何债务证券上市申请及以下发行人或担保人(如属担保发行)所发行或担保(如属担保发行)的任何申请:
(i) |
国家机构; |
(ii) |
超国家机构; |
(iii) |
国营机构; |
(iv) |
信用评级属投资等级的银行及公司; |
(v) | 有股本证券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而其市值在提出申请时不少于5,000,000,000港元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