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3

为使本交易所有充分时间按有关文件而考虑上市申请及维持有秩序的新发行市场,发行人必须尽早以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规定表格向上市科提出申请。如发行人申请将股本证券及债务证券同时上市,发行人须按照有关股本证券的上市申请的时间表行事,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1)如申请须刊发上市文件,则申请表格必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2)如申请毋须刊发上市文件,则申请须于拟发行有关证券之日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附注:如不能于指定的时限内向本交易所提交文件,则须于可行时尽快提交该等文件。发行人应注意,提交文件时限如出现重大延误可能会影响上市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