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上市发行人不一定要将计划文件发给股东传阅;但若没有发给股东传阅,上市发行人则必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不少于14天内把计划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股东大会当天亦须在会上提供文件以供查阅。股东决议案的条款所批准的必须是上市发行人发给股东传阅的通函中所载的计划。向股东发出的通函必须包括以下资料: (a) | 《GEM上市规则》第23.03条所述之条文; | (b) | 解释计划条款(尤其是《GEM上市规则》第23.03(2)、(6)、(7)、(9)及(19)条所述的条文)如何能符合计划文件中所载的计划目的; | (c) | 有关任何身兼计划信托人又或直接或间接持有信托人利益的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资料; | (d) | 以《GEM上市规则》附录D1B第2段所载形式作出的声明;及 | (e) | 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附加资料。 附注: | 如计划将服务提供者及/或关连实体参与者纳入为合资格参与者,本交易所或会要求通函述明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纳入该等参与者是否符合计划目的以及发行人及其股东的长远利益的意见。作为一般指引,当中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建议中的服务提供者/关连实体参与者类别是否符合发行人业务需要或行业常规,以及筛选合资格参与者的准则及授股条款(例如归属规定及表现目标(如有))是否符合计划目的的意见。本交易所可参考以下因素应用此规定:发行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与服务提供者及关连实体参与者的关系、发行人过往向服务提供者及关连实体参与者作出授股的纪录,或其他显示计划可能会令发行人得以向非员工参与者大量授以期权或奖励的情况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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