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2
所有权证于发行或授出之前必须经本交易所批准;如属可认购股本证券(包括库存股份)的权证,另须在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除非该等权证是根据股东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权力所发行)。在无特殊情况(例如挽救重组)出现时,本交易所只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方会批准发行或授出可认购证券(包括库存股份)的权证:
(1) | 发行人因权证的行使而将予发行或自库存转让的证券(须与其因任何其他认购权的行使(如该等权利即时予以行使,不论该项行使是否获准)而将予发行或自库存转让的所有其他股本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逾发行人在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20%。在计算此限额时,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而授出的期权不包括在内。 | ||||
就此限额而言,以下各项亦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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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该等权证须于发行或授出日期后一年至五年内届满,并不得转换可认购于原有权证发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内或五年后届满的证券的其他权利;及 | ||||
(3) | 该通函亦必须载有董事作出的声明,说明发行人已收悉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的法律意见,当中说明该认股权证建议符合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现有认股权证文件条款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