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
i) | 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赋予权力,可根据该会不时发布的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守则,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其认可程序包括审核香港发售文件或是不同守则各自规定的其他产品说明文件(在本章内简称「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
ii) | 本交易所负责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事宜,包括根据本交易所的适用规则,就证监会守则范围以外的上市事项审阅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监督上市程序的进行以及监控上市后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等事宜。 |
iii) | 若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有此规定,则应将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以及公告或通告呈交证监会审批或存档。 |
iv) | 凡根据本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在其上市的整段期间内,均必须属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
v) | (1) | 如属新申请人或新申请另一类证券上市的上市发行人,其所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从证券开始买卖当日起即属「合资格证券」。 | (2) | 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采取一切所需安排,以遵守第(1)分段的规定。 | (3) | 于若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仅因为某项影响到其证券转让能力或拥有权的法例条文而不能符合香港结算不时厘定的资格准则,则上文分段(1)并不适用。 | (4) | 本交易所可在特殊情况下全权酌情决定豁免上文分段(1)的规定。 | (5) | 发行人须确保其证券一直维持「合资格证券」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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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信托契约或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又或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其他文件不得载有禁止拟上市证券发行的任何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