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
本章载述有关任何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之权益的上巿规定。现有及新近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巿申请均予考虑。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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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赋予权力,可根据该会不时发布的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守则,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其认可程序包括审核香港发售文件或是不同守则各自规定的其他产品说明文件(在本章内简称「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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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本交易所负责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事宜,包括根据本交易所的适用规则,就证监会守则范围以外的上市事项审阅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监督上市程序的进行以及监控上市后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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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若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有此规定,则应将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以及公告或通告呈交证监会审批或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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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凡根据本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在其上市的整段期间内,均必须属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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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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