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收购建议文件须载有下列资料:
(1) | 指出收购要约人是否有意继续维持上市发行人上市地位的声明; | ||||
(2) | 与本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详情,以确保上市发行人会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载的基本上市条件; | ||||
(3) | 以下述形式清楚明显载列的声明: |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表明,若收购建议截止后,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或若联交所认为:
则联交所会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该等股份的买卖。 | |||||
[〔收购要约人〕拟维持〔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收购要约人〕的董事及拟委任进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新董事将共同及个别向联交所承诺,会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 |||||
(4) | 本交易所所订,任何其他不抵触《收购守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