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收购建议文件须载有下列资料:
 

(1)指出收购要约人是否有意继续维持上市发行人上市地位的声明;
 
(2)与本交易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的详情,以确保上市发行人会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所载的基本上市条件;
 
(3)以下述形式清楚明显载列的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表明,若收购建议截止后,公众持股量低于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最低指定百分比(即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或若联交所认为:
 

就买卖有关股份已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或
 
公众持股量不足以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
 

则联交所会考虑行使酌情权,暂停该等股份的买卖。
 

 [〔收购要约人〕拟维持〔上市发行人〕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收购要约人〕的董事及拟委任进入〔上市发行人〕董事会的新董事将共同及个别向联交所承诺,会采取适当步骤,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股份有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4)本交易所所订,任何其他不抵触《收购守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