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依据《GEM上市规则》
第19.33C条获豁免遵守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规定:
(1) |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须在交易条款落实后尽快刊发公告。有关公告必须载有:
(a) |
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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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交易对手的身份及其主营业务活动的概况。出租商亦须确认,交易对手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与出租商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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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有关交易及交易飞机的说明(如为购买飞机,须包括该飞机的预计交付年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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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出租商董事会确认出租商符合(i)《GEM上市规则》第19.04(10E)条所载准则及(ii)《GEM上市规则》第19.33C(2)条所载条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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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亦须在其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资料:
(a) |
截至报告期末出租商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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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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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报告期内出售飞机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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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报告期内出售飞机的总账面净值以及所得净收益或净亏损总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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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报告期内飞机租赁的(i)营业租赁业务及(ii)融资租赁业务分别的平均租金收益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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