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41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 议定估值(「A」) |
独立第三方投资 占(A)的最低百分比 |
少于20亿港元 | 25% |
2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50亿港元 | 15% |
5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70亿港元 | 10% |
70亿港元或以上 | 7.5% |
注1: | 若议定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估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或可接纳低于7.5%的百分比。 |
注2: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其在刊发《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之时已落实会获得规定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