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41

从《上市规则》第18B.40条所述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者筹集所得的资金总额须占《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中所指议定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估值的至少以下百分比。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
议定估值(「A」)
独立第三方投资
占(A)的最低百分比
少于20亿港元 25%
2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50亿港元 15%
50亿港元或以上但少于70亿港元 10%
70亿港元或以上 7.5%

 

注1: 若议定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估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或可接纳低于7.5%的百分比。
 
注2: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其在刊发《上市规则》第18B.44条所述的公告之时已落实会获得规定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