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7

(1) 如果发生以下事件,发行人须于获悉后即时通知本交易所并发出公告:

(a) 就发行人的业务或任何部分业务、或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任何属于《GEM上市规则》第17.27(2)条的附属公司的财产,由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在债权证条款下或向具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申请委任接管人或经理人,又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采取相等的行动;
 
(b) 针对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任何属于《GEM上市规则》第17.27(2)条的附属公司而提出任何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提出相等的申请,或发出任何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又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采取相等的行动;
 
(c) 由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任何属于《GEM上市规则》第17.27(2)条的附属公司通过任何决议案,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方式结束营业或在注册成立国家内采取的同等行动;
 
(d) 承按人就发行人的部份资产行使管有权,或承按人出售发行人的部份资产,而该部份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GEM上市规则》第19.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或
 
(e) 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不论在上诉或不得再进行上诉的初审诉讼中)颁布终局裁决、宣告或命令,而此等裁决、宣告或命令可能对发行人享有其部份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该部份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GEM上市规则》第19.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
 
(2) 《GEM上市规则》第17.27(1)(a)、(b)及(c)条适用于下述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一家其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按《GEM上市规则》第19.04(9)条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5%或5%以上的附属公司。

附注: 1 就《GEM上市规则》第17.27(2)条而言,不论发行人于有关附属公司持有多少权益,发行人均须将该附属公司100%的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适用情况而定)或(若附属公司亦有本身的附属公司)该附属公司100%的综合资产、盈利或收益总值(视适用情况而定)与发行人最近期发表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示的资产、溢利或收入总值(视适用情况而定)作比较。
 
  2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3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