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5
下列修订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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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计划授权限额、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1%个人限额、根据第17.04条所述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及其各自联系人)授予的限额以及根据第17.06A(1)(c)条所述向服务提供者及关连实体参与者授予的限额,一概参照附属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
(2) | 假如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并非在本交易所上市,第17.03E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然而,计划必须规定,在发行人已议决寻求将该附属公司分拆在本交易所、GEM或海外交易所上市后直至附属公司上市之日止期间授予的期权,其行使价不得低于新发行价(如有)。在提交A1表格(又或在GEM或海外交易所上市所须的同性质表格)前6个月直至附属公司上市之日止期间授出的期权尤其须遵守此项规定。因此,计划必须订明,在此期间所授予期权的行使价可在有需要时作出调整,确保不会低于新发行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