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29

如发行人本身或其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又或上述公司之任何联营公司曾受聘于该结构性产品之指定证券的发行公司(或受聘于该公司的任何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就一项交易向其提供意见,本交易所即禁止该发行人的结构性产品上市。如该结构性产品之指定证券的发行公司为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则「交易」乃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十四A章、内幕消息条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3条或《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第5条所载须向正股公司之股东及公众人士披露的事项。如公司于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则「交易」乃指根据等同《上市规则》第十三十四十四A章、内幕消息条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3条或《公司股份回购守则》第5条的规定所载须予披露的事项。如有关交易已告停止或已予公布,此项禁制即不适用;另若发行人已有如《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2(2)及271(2)条所规定适当的资讯管理安排,则此项禁制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