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37
本交易所可豁免召开股东大会规定,而改为接纳股东以书面批准,惟须符合下列条件(附注1):
(1) | 假如上市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项交易,并无任何股东须放弃有关交易的表决权;及 |
(2) | 有关交易取得(合共)持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附注2)超过50%的股东或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批准。 |
附注: | |
1. | 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
2. |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
出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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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可豁免召开股东大会规定,而改为接纳股东以书面批准,惟须符合下列条件(附注1):
(1) | 假如上市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项交易,并无任何股东须放弃有关交易的表决权;及 |
(2) | 有关交易取得(合共)持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附注2)超过50%的股东或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批准。 |
附注: | |
1. | 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
2. | 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