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申请人的持续关连交易 第十五章 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 14A.105 本交易所可豁免新申请人或其附属公司所订立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新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保荐人对有关交易的意见:有关交易是否属上市发行人集团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交易,以及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 新申请人的持续关连交易 第十五章 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