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3D

若合资格飞机租赁活动依据《上市规则》第14.33C条获豁免遵守有关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规定:

(1)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须在交易条款落实后尽快刊发公告。有关公告必须载有:

(a) 交易日期;
 
(b) 交易对手的身份及其主营业务活动的概况。出租商亦须确认,交易对手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与出租商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系;
 
(c) 有关交易及交易飞机的说明(如为购买飞机,须包括该飞机的预计交付年期);及
 
(d) 出租商董事会确认出租商符合(i)《上市规则》第14.04(10E)条所载准则及(ii)《上市规则》第14.33C(2)条所载条件;及
 
(2) 合资格飞机出租商亦须在其下一份中期报告(如适用)及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资料:

(a) 截至报告期末出租商拥有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飞机的总账面净值;
 
(b) 截至报告期末承诺采购的飞机总数(按飞机型号细列)及承诺采购的采购总额;
 
(c) 报告期内出售飞机总数;
 
(d) 报告期内出售飞机的总账面净值以及所得净收益或净亏损总额;及
 
(e) 报告期内飞机租赁的(i)营业租赁业务及(ii)融资租赁业务分别的平均租金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