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上市规则》第13.12至13.19条载列引致发行人须履行披露责任的若干特定情况。
注: 《上市规则》第13.12至13.19条所述交易及融资安排,亦可能须受制于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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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就《上市规则》第13.12至13.19条而言,
(a) |
「联属公司」 (affiliated company)一词,指在某一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被该实体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这包括该等标准所界定的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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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已于 2006年3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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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一词指向下述实体作出的垫款与代其作出的所有担保之总和:
(i) |
某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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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该实体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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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该实体的附属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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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该实体的联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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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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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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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果有关的债项或财务资助乃源于经股东批准的交易,则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2至13.19条作出披露,但等同《上市规则》第13.15或13.16条(视适用情况而定)所述的资料,必须已刊载于致发行人股东的通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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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