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1) 《上市规则》第13.1213.19条载列引致发行人须履行披露责任的若干特定情况。

注: 《上市规则》第13.1213.19条所述交易及融资安排,亦可能须受制于第十四章及/或第十四A章的规定。
 
(2) 就《上市规则》第13.1213.19条而言,

(a) 「联属公司」 (affiliated company)一词,指在某一实体的财务报表中,被该实体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以权益会计法来记账的公司。这包括该等标准所界定的联营公司和共同控制实体;
 
(b) 〔已于 2006年3月1日删除〕
 
(c) 「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一词指向下述实体作出的垫款与代其作出的所有担保之总和:

(i) 某实体;
 
(ii) 该实体的控股股东;
 
(iii) 该实体的附属公司;及
 
(iv) 该实体的联属公司。
 
(d)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3)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
 
(4) 如果有关的债项或财务资助乃源于经股东批准的交易,则毋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213.19条作出披露,但等同《上市规则》第13.1513.16条(视适用情况而定)所述的资料,必须已刊载于致发行人股东的通函内。
 
(5)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