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部 认可股份登记员 13.未有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时证券不得上市 › 12.股份登记员的认可 (1) 证监会可认可某个组织,作为一个就本规则而言其每名成员均为认可股份登记员的组织。 (2) 证监会可取消任何根据第(1)款认可的组织的认可。 (3) 证监会须备存一份根据第(1)款认可的组织的名单。 ‹ 第四部 认可股份登记员 13.未有聘用认可股份登记员时证券不得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