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三 核心的股东保障水平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2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发行人必须证明其须遵守的当地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及其组织章程文件结合起来如何可以达到本附录所述的股东保障水平。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修订其组织章程文件以提供该等股东保障水平。发行人必须不时检讨合规情况以持续符合该等水平,万一在上市后未能遵守任何一项规定,必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本附录不适用于只有债务证券上市的发行人。
附注: | 于2021年12月31日已在本交易所市场上市的现有发行人所适用的过渡性安排如下:该等发行人可于2022年1月1日后的第二次股东周年大会之前对其组织章程文件作出适当的变更,以符合本附录所载的核心股东保障标准。 |
1.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2.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3.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有关董事
|
|||||||||||||||
4. |
|
||||||||||||||
5.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6.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7.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8.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9.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10.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11.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12.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13. |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
有关股东大会程序
|
14. |
|
||||||||||||||||||||
有关权利变动
|
|||||||||||||||||||||
15. | 类别股份所附带权利的变动须经持有附带相关权利类别股份的发行人股东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
||||||||||||||||||||
有关组织章程文件的修订
|
|||||||||||||||||||||
16. | 发行人组织章程文件的变动(不论任何形式)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
||||||||||||||||||||
有关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
|
|||||||||||||||||||||
17. | 核数师的委聘、罢免及薪酬必须由发行人的大多数股东或独立于发行人董事会以外的其他组织批准。
|
||||||||||||||||||||
有关委任代表及公司代表
|
|||||||||||||||||||||
18. | 每一股东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该代表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发行人的任何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公司已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 |
||||||||||||||||||||
有关结算公司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的权利
|
|||||||||||||||||||||
19. | 结算公司须有权委任代表或公司代表出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而这些代表或公司代表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
|
||||||||||||||||||||
有关查阅股东名册分册
|
|||||||||||||||||||||
20. | 股东名册香港分册必须可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发行人按与《公司条例》第632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
||||||||||||||||||||
有关自愿清盘
|
|||||||||||||||||||||
21. | 发行人自愿清盘须经发行人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绝大多数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