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 股本证券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3年01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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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其部分股本已经上市的发行人寻求将其股本证券上市
有关发行人、其顾问及上市文件的一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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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发行人的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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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刊载下列声明: 「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GEM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附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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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行人的主要银行、保荐人(如发行人须聘用者,或在其他情况下聘任的保荐人)、财务顾问、授权代表、律师、股票过户登记处及信托人(如有)及是次发行的律师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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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数师的名称、地址及专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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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上市文件刊载一项指称由一名专家作出的声明,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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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行人任何部分的股本或债务证券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或建议寻求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在每间该等交易所及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交收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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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关放弃或同意放弃日后派发的股息的任何安排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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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发行人最近期公布经审核账目编制完成后,就发行或出售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股本而给予任何佣金、折扣、经纪佣金或其他特别条件的有关详情,以及收取任何该等款项或利益的董事或候任董事、发起人或专家的姓名(如载于上市文件者)及其收取款项或利益的数额或比率,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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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 |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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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寻求上市的证券的资料,以及其发行及分配的条款及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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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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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发行,或将予发行以换取现金,说明是次发行的净收益或有关该项净收益的估计,以及详细说明该项收益已作或拟作何种用途。(附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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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次发行及申请上市的费用或预计费用,以及该等费用应由那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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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持寻求上市的每类证券的净有形资产(已计及如上市文件内所详述将予发行的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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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开始买卖日期(如已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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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以交换或替代的方式配发,解释有关的财务影响及对现有股份权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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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以将储备或溢利化作资本或以红利的方式配发予现有证券的持有人,说明获配发的比例、已接受或将会接受转让登记以参与发行的最后期限、有关证券收取股息的先后次序、有关证券是否与任何上市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所有权文件的性质、拟发出的日期及是否可予放弃,以及零碎权益(如有)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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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如寻求上市的股份将不会与已上市的股份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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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如寻求上市的证券是以供股或公开售股方式发售予现有上市证券的持有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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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如寻求上市的是附有固定股息的证券,溢利股息比率的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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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寻求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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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如寻求上市的是可转换股本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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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行人股本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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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创立人股份或管理人股份或递延股份(如有)的详情及数目,以及该等股份持有人在有关集团的资产及溢利中拥有权益的性质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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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本变动详情,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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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股本附有期权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附有期权的详情,包括已经或将会授出期权所换取的代价、期权的价格及行使期、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如期权已经或同意授予所有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或任何类别的股东或债权证持有人,或按股份期权计划授予参与人,则(就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而言)只须记录有关事实,而毋须载明获授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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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团业务的一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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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团的财政资料及前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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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于实际可行的最近日期(必须列明)结算,载有下列资料(如属重大),并按综合基准编制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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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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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提供一项足够营运资金的声明,即据董事会认为,集团有足够所需的营运资金,可供有关集团由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内运用。若没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则说明董事会建议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营运资金的方法。(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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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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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董事会就有关集团自发行人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财政或经营状况出现任何重大不利转变而发出的声明,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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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的任何尚未了结或对其构成威胁的重要诉讼或索偿要求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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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发行人管理阶层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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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每位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或拟担任董事及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全名、住址或办公地址。若董事或拟担任董事有任何前度名字或别名,则亦应披露。此外,须提供发行人每位董事或拟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或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的简短履历资料。此等资料包括姓名、年龄、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其于发行人或有关集团的服务年期(包括当其时及过去三年内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的董事职务)及各股东所需知道的有关该等人士的能力和人格的其他资料(如业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法定或监管机构对其作出的任何公开制裁的详情),倘任何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其他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存在以下任何一种关系者,须予披露,此等关系为配偶、同居配偶;任何亲属关系如任何年龄的子女或继子女、父母或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或继姊妹、岳母、岳父、公公、婆婆、女婿、媳妇、姊(妹)夫或兄嫂(弟妇)。倘发行人的任何董事或拟担任董事为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雇员,及该公司拥有发行人股份或相关股份权益或淡仓,而此等权益或淡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发行人披露,则此事实须予披露。
发行人的董事应负责决定个别人士(一个或以上)为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及集团内分科、部门或其他营运单位的主管,及发行人的董事认为合适的。(附注8及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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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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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如有不同)总办事处及过户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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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适用的任何股份计划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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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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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A. |
如属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声明应载述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纪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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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B. |
如属大股东,声明应显示以下详情,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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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C. |
如属其他人士而其权益均记录(或(如属新上市)须予记录)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声明应显示第38B段规定大股东须披露的相同事项(但第38B(1)段附注(3)不适用)。
(附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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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关于董事与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现有服务合约或建议订立的服务合约(不包括一年内届满或雇主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可终止的合约)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附注2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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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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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约及展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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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年内,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订立的一切重大合约(并非日常业务所需订立者)的订立日期及订约各方,连同该等合约主要内容的概要及有关集团内任何成员公司接受或缴付代价的详情。(附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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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下列文件在一段合理期间(须不少于14天)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有关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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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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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中国发行人的附加资料 (第44和47段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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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如中国发行人在香港发行H股的同时,或拟在香港于刊发上市文件之后三个月内,以公开或私人方式发行或配售H股以外的证券,则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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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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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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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在上市文件的适当地方,以显眼的方式刊载按《GEM上市规则》第25.39条规定中国发行人的上市文件须载列的股份购买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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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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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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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已于2010年6月3日删除] |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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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如发行人的董事会负责上市文件的部分内容,另一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其余内容,则该项声明应作适当的修改。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其他人士发出或参与发出该项责任声明,在此情况下,该项声明亦应作适当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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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8、24、25、26、28、29(1)(b)、30、33、38(3)、39、40及41段所提及的有关集团应诠释为包括由于自发行人最近经审核账目结算日后已同意或建议的收购行动而将成为发行人的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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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上市文件乃关于发行人打算筹集高于第10(2)段所示的最低数额,则上市文件须解释此超出额对发行人及其业务所造成的影响。在这方面,说明超出额将用作营运资金并不足够,除合理地详加解释如何应用营运资金则当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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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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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已于2015年4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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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有任何重叠拥有的情况,应详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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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行人如对应表明权益或淡仓的所属适当类别有何疑问,应谘询本交易所作进一步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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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凡第8、26(1)、31(2)、34、38、39、40及43段内所提及的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亦包括监事或拟担任监事者(视属何情况而定)。如就中国发行人的每名监事引用第38段,该段应诠释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适用于该等人士,犹如适用于董事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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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34段所述的「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是指其证券于香港(包括但不限于主板及GEM)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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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就第 31(3)段而言,上市发行人可透过在上市文件或通函内提述其已按《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刊发的其他文件作为提供有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