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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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将下列文件送交本交易所:

(1) 下列文件中、英文版各一份:

(a) [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b) 寄予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登记地址在香港)的周年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于寄付的同时送交);及
 
(c) 发行人编制的半年或季度报告(须于获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后尽快送交);
 
附注: 如发行人某类的上市债务证券属不记名证券,则只需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GEM网站上刊登一项述及通函及载录可索取通函的一个或多个地址的公告。
 
(2) 会议通告及以广告形式致其不记名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各一份(须于刊发的同时送交);及
 
(3) 应本交易所的要求,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各项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数目按要求提供(有关副本须于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