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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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须将下列文件送交本交易所:
(1) |
下列文件中、英文版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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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议通告及以广告形式致其不记名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各一份(须于刊发的同时送交);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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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本交易所的要求,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各项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数目按要求提供(有关副本须于决议案获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