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

发行人须登载:
 

(1)

下列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如适用)各一份:
 

(a)[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b)寄予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登记地址在香港)的周年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于寄付的同时送交);及
 
(c)发行人编制的中期报告(须于获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后尽快送交);
 
(2)会议通告及以广告形式致其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各一份(须于刊发的同时送交);及
 
(3)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各项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各一份(须于获通过后十五天内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