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载通告文件及其他文件 致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 (31.22) › 31.21 发行人须登载: (1)下列文件的英文及中文版各一份: (a)[已于2008年9月1日删除] (b)寄予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登记地址在香港)的周年报告及账目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须于寄付的同时送交);及 (c)发行人编制的中期报告(须于获发行人董事会批准后尽快送交); (2)会议通告及以广告形式致其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各一份(须于刊发的同时送交);及 (3)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各项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各一份(须于获通过后十五天内登载)。 ‹ 登载通告文件及其他文件 致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 (3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