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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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各种情况下,须在开始买卖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载述下列资料的正式通告,而若同时在报章上刊登正式通告(不论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该正式通告的尺寸不得小于12厘米×16厘米(约4寸×6寸):
(1) |
发行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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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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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数额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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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众人士可索阅上市文件(如有)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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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刊登通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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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如属不限量发行,根据该项安排将予发行债务证券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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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属配售,参与配售的发行商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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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表示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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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表示该正式通告只为提供参考而刊登,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债务证券的邀请或建议的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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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预期债务证券开始买卖日期;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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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如属发售现有证券或发售以供认购,表示有关申请只根据上市文件予以考虑的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