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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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必须提交本交易所,新申请人须于上市委员会审理上市申请至少足三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件,而上市发行人则须于上市文件正式付印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提呈有关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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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附录五C2表格的形式填具,并由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行政人员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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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申请人须提呈的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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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按本交易所指定及规定的形式拟定,并由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代表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较早前如就以往一项上市行动已予提呈则作别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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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可能情况下应提呈下列文件的经认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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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文件提及的股东会议通告(如有)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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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证或规限债务证券的信托契约或其他文件的初稿(较早前如已提呈则作别论);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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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每名董事及发行人决策机关的成员就下列事宜所签署的书面确认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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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董事或发行人决策机关成员是在C2表格呈交后始获委任,则该名董事╱发行人决策机关成员必须在获委任后尽快呈交本分条所指的经正式签署的书面确认及承诺。书面确认及承诺中提及上述《上市规则》第24.11(2)(a)条所指的上市文件,应理解为载有该名董事或发行人决策机关成员的履历详情的有关上市文件草拟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