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21年10月04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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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行人须将以下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
(a) | [已于2021年10月4日删除] |
(b) | 中国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
(c) | 中国发行人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核数师及监事会报告; |
(d) | 中国发行人的特别决议; |
(e) | 中国发行人自上一个财政年度以来所购回自己证券的数目及面值、为此支付的总额、及就每一类别购回的证券支付的最高及最低价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及如适用,H股)进行细分);及 |
(f) | 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 |
(g) | [已于2021年10月4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