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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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行人须将以下文件备置于香港某一地点,以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阅,并在收取合理费用后供股东复印该等文件:
(a) |
股东名册的全份副本; |
(b) |
中国发行人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
(c) |
中国发行人最近期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核数师及监事会报告; |
(d) |
中国发行人的特别决议; |
(e) |
中国发行人自上一个财政年度以来所购回自己证券的数目及面值、为此支付的总额、及就每一类别购回的证券支付的最高及最低价的报告(按内资股及外资股(及如适用,H股)进行细分); |
(f) |
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机关存案的最近一期的周年申报表副本;及 |
(g) |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