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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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下列条文(经适当修订后)适用于所有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有关计划的指定参与人或为其利益授出期权以购买该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新股或其他新证券的所有计划(在本章中,如「参与人」属全权信托,「参与人」的意思包括任何全权托管的对象)。凡涉及向参与人授予期权以购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新股或其他新证券,而本交易所认为有关安排与《GEM上市规则》第23.01条所述的股份期权计划相似,有关安排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 |
(2) |
如上市发行人或其有关附属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同时在另一证券交易所或主板上市,而本章的规定与该另一证券交易所或主板的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应以较严格者作为适用规定。 |
(3) |
「授出」及「授予」一词包含「提供」、「发行」以及该计划用以描述授出期权的任何其他词汇。 |
(4) | 有关集团内如包括两名或以上的上市发行人,每名上市发行人均须就本身的计划及其各附属公司(不论有关的附属公司是否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计划遵守本章的条文。尤其是条文规定计划或任何相关事宜须经上市发行人的股东╱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而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控股公司亦于本交易所上市,有关计划或事宜必须同时获有关上市发行人之控股公司的股东╱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