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1
(1) | 本章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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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凡涉及上市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授予股份或其他证券(包括授出可购买任何该等股份或证券的期权),而本交易所认为有关安排与本第23.01条所述之股份计划相似,有关安排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 | ||||||
(3) | 如上市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同时于另一证券交易所或主板上市,而本章的规定与该另一证券交易所或主板的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应以较严格者作为适用规定。 | ||||||
(4) | 在本第二十三章,凡提及新股或新证券之处均包括库存股份,而提及发行股份或证券之处则包括转让在GEM上市的库存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