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0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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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属以下情况,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向关连人士发行新证券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1) 该关连人士以股东身份,接受按其股权比例所应得的证券;
 
(2) 关连人士在供股或公开招股中透过以下方式认购证券:

(a) 透过额外申请(见《GEM规则》第10.31(1)或10.42(1)条);或
 
(b) 以其本身作为供股或公开招股包销商或分包销商的身份,并已符合《GEM规则》第10.3110.42条(出售任何额外证券安排)的规定。在这情况下,上市文件须载有包销安排的条款及条件;

注: 上市发行人集团就包销安排向关连人士缴付的任何佣金或费用,都不可按此豁免条文获得豁免。
 
(3) 证券乃根据以下计划发行予关连人士:

(a) 符合《GEM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期权计划;或
 
(b) 在上市发行人证券首次在本交易所开始买卖前已获采纳的股份期权计划,而本交易所亦已批准根据该计划发行的证券上市;或
 
(4) 证券乃根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先旧后新的配售及认购」而发行:

(a) 新证券发行予关连人士的时间如下:

(i) 在该关连人士根据配售协议向第三者(并不属该关连人士的联系人)配售证券减持其于该类证券的持股之后;及
 
(ii) 在配售协议日期起计14天内;
 
(b) 发行予该关连人士的新证券数目不超过其配售证券的数目;及
 
(c) 该等新证券的发行价不低于配售价。配售价可因应配售费用作出调整。
 
注: 上市发行人旗下附属公司发行新证券,可通过作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而获得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