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关连交易的公告须至少载有下列资料:
(1) |
《GEM规则》第19.58至19.60条所载的资料(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内容); |
(2) |
交易各方之间的关连关系,以及关连人士于交易中所占的利益; |
(3) |
如交易毋须经股东表决批准,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就《GEM规则》第20.38(1)至(3)条所述事宜提出的意见; |
(4) |
如属持续关连交易,须载列需缴付款项的计算基准(见《GEM规则》第20.49条)及交易的上限金额。若毋须刊发通函,上市发行人亦须披露如何厘定及计算上限,包括有关假设及作为上限计算基准的以往交易金额; |
(5) |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关连人士购买资产,须载列关连人士最初购买有关资产的成本; |
(6) |
如交易涉及上市发行人集团出售其持有不超过12个月的资产,须载列上市发行人集团最初购买有关资产的成本; |
(7) |
如公告载有关于上市发行人集团或一家属于(或将成为)上市发行人旗下附属公司的公司之盈利预测,须提供《GEM规则》第19.62条所规定的资料(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中有关盈利预测的规定); |
(8) |
如毋须刊发通函,须说明是否有任何上市发行人董事在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如有,他们有否在董事会决议上放弃表决权利; |
(9) |
(如适用)说明该项交易须经股东批准; |
(10) |
如交易是(或将会)经由股东以书面方式批准,须披露该等给予批准的股东之详细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及各自持有的上市发行人证券数目)以及该等股东之间的关系;及 |
(11) | 如须刊发通函,须披露预期发送通函的日期;如有关日期超过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则亦须披露延迟发送通函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