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19A.39B [已删除] › 19A.39A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07月31日 查看其它版本请点击右侧的版本索引标签。 本规则对中国发行人就《上市规则》第13.73、14.41(b)、14.51、14A.46(1)及17.06条有关发出通函的时间作出如下修订:中国发行人须根据《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 ‹ 发出通函及上市文件 19A.39B [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