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6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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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须在结构性产品推出后但在结构性产品未上市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呈交本交易所:-
(1) |
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可向本交易所索取; |
(2) |
按附录八规定而缴付的上市费、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
(3) |
补充或独立上市文件的中、英文本各一份,并须向本交易所呈交这些文件的电脑档案; |
(4) |
如上文第(3)段所述的任何一份文件由代理人或授权人签署,则需提交一份授权签署书的经认证副本; |
(5) |
如属担保发行或有抵押发行的独立上市文件,则须分别按《上市规则》第15A.19 条及15A.50条规定呈交法律意见。如属有抵押发行的补充上市文件(用以补充基础文件),则须按《上市规则》第15A.50条规定呈交法律意见; |
(6) |
上市文件所节录或提及任何部份的每一份书信、报告、财务报表、调整报表、估值、合约、协议、决议书或其他文件的经认证副本;及 |
(7) | 由一名专家所发出同意书的经认证副本,同意书内容表明该专家已就上市文件之刊出同意在上市文件内以其所载的形式及涵义刊载又或提述一项声称是该专家所作出的报告或估值或其他声明又或其节录部份或概要。倘若专家的同意书与基础上市文件内的资料有关,则只须在向本交易所呈交基础上市文件或(如适用)更新资料的情况下才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同意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