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A.64

下列文件须在结构性产品推出后但在结构性产品未上市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呈交本交易所:-
 

(1)填妥的申请表格,表格可向本交易所索取;
 
(2)按「费用规则」规定而缴付的上市费、征费及交易费;
 
(3)补充或独立上市文件登载版本的中、英文本;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如属担保发行或有抵押发行的独立上市文件,则须分别按《上市规则》第15A.19 条及15A.50条规定呈交法律意见。如属有抵押发行的补充上市文件(用以补充基础文件),则须按《上市规则》第15A.50条规定呈交法律意见。
 
(6)[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