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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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交易所一般按下述标准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但会在认为适当时修订或更改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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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一类股份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指那些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市值(「公众持股市值」)至少达40亿港元的股份;「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则指那些公众持股市值至少达10亿港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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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结构性产品之正股须连续于一段时间内维持公众持股市值40亿港元及10亿港元的规定。合资格期限于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的截止日期结束。该期限可以是:
(i) |
连续60个营业日,期间该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未有被暂停买卖;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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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不超过连续70个营业日的时间,期间该结构性产品之正股未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占60个营业日,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多于10个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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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市规则》第8.08(1)及8.24条列出了计算「由公众人士持有」股份数量的指引。股份禁售安排所涉及的股份不会视作由公众人士持有,直至禁售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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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编制「合资格股份列表」的截止日期当天的公众持股市值,将用以把「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的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方法如下:
(i) |
公众持股市值由10亿港元至2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一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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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公众持股市值超过20亿港元至3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二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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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公众持股市值超过30亿港元但不超过40亿港元的股份,一般列作「第三类一篮子结构性产品的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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