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63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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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际表现未能符合保证,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及在其下一份年报内披露以下事宜:

(1) 不足之数额或情况,以及对交易代价所作的任何调整;
 
(2)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保证责任;
 
(3) 上市发行人集团有否行使其任何选择权,将该公司或业务售回予关连人士,或行使保证条款下的其他权利,以及其作该等决定的理由;及
 
(4) 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以下事宜给予的意见:

(a)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责任;及
 
(b) 上市发行人集团有否行使《上市规则》第14A.63(3)条所载的任何选择权或权利之决定,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