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63

(1) 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披露就保证条款所作的任何及后修改和修改的原因,以及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认为该等修改为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2) 如实际表现未能符合保证(或如适用,修改后的保证),上市发行人必须刊发公告披露以下事宜:

(a) 不足之数额,以及根据保证所载,对交易代价所作的任何调整或其他后果;
 
(b)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保证责任;
 
(c) 上市发行人集团有否行使其任何选择权,将该公司或业务售回予关连人士,或行使保证条款下的其他权利,以及其作该等决定的理由;及
 
(d) 独立非执行董事就以下事宜给予的意见:

(i) 关连人士是否已履行其责任;及
 
(ii) 上市发行人集团有否行使《上市规则》第14A.63(2)(c)条所载的任何选择权或权利之决定,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3)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其下一份年报中披露所收购公司或业务的实际表现是否符合保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