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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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主要交易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

(1) 按《GEM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的形式,在通函的封面或封面内页清楚而明显地刊载免责声明;
 
(2) 按《GEM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在文件的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款刊载有关GEM特色的声明;
 
(3) 《GEM上市规 则》附录一B 部下述各段 所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1- 名称
 
2- 董事的责任
 
5- 专家的声明
 
29(2)- 如有盈利预测须遵守的规定
 
33- 诉讼声明
 
35- 公司秘书及其他高级职员的详细资料
 
36- 注册办事处及总办事处的地址;
 
(4) 《GEM上市规则》附录一 B部第34、38 及38A段所规定有关上市发行人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权益的资料;
 
(5) 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9.60条规定须在公告内载列的资料;
 
(6) 该项交易对上市发行人的盈利、资产及负债所产生之影响的资料;
 
(7) 若某公司因有关交易成为或不再成为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a) 上市发行人在收购或出售事项后,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比(如有);及
 
(b) 如属出售事项,则说明上市发行人会否出售或保留余下持有股份;
 
(8) 任何现有或建议的董事(包括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及拟委任的董事)服务合约的详情,或适当的否认声明;

附注: 如服务合约于一年内届满,或雇主可于一年内终止有关服务合约而毋须给予赔偿(法定赔偿除外),则上市发行人不需披露该等合约的资料。
 
(9) 如合规顾问及其每名董事、雇员及紧密联系人(见《GEM上市规则》第6A.32条)以及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每名董事及任何候选董事及各自有关的紧密联系人在一项业务中占有权益,而该项业务跟发行人本身业务相互竞争,该项业务权益的资料(犹如其每人均视作《GEM上市规则》第11.04条所界定的控股股东);
 
(10) 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11) 《GEM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下述各段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

28- 债项
 
29(1)(b) 财务及营运前景
 
30- 足够的营运资金(须把有关交易的影响考虑在内)
 
40- 董事或专家于集团资产的权益
 
41- 重大合约
 
42- 备查文件;
 
(12) 如要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须载列该章所规定有关上市发行人将予收购或出售的物业权益的资料;
 
(13) 如通函载有关于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本交易所会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发出函件,确认:

(a) 该声明是董事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及
 
(b) 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确认该等融资的存在;及
 
(14) 《GEM上市规则》第2.28条规定的资料(如属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