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
本交易所会将拟进行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
(1) | 收购目标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06条及第11.12A条(或第11.14条)的规定。此外,经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载于《GEM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第11.12A条除外)。 |
(2) | 若反收购行动是由本身未能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的上市发行人所提出,除《GEM上市规则》第19.54(1)条所载适用于收购目标及经扩大后的集团的规定外,收购目标亦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1.22A条所载的规定。 |
(3) | 上市发行人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9.34至19.37条所订明有关所有交易的规定。 |
附注:
1. | 就上述第(1)及(2)项以言,若本交易所注意到有资料显示反收购行动旨在规避新上市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证明收购目标可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所有新上市规定。 |
2. | 如反收购行动涉及一连串的交易及/或安排,另见《GEM上市规则》第19.57A条。 |
3. | 如反收购行动涉及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而收购目标纯粹因为发行人进行收购导致拥有权及管理层转变才未能符合第《GEM上市规则》第11.12A(2)及╱或(3)条或第11.12A(4)(b)及╱或(c)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规定,本交易所可根据个案的事实及具体情况豁免其严格遵守该等规则。在考虑是否就第11.12A(3)或11.12A(4)(c)条给予豁免时,本交易所将考虑多项因素,当中包括发行人是否具备收购目标所属业务╱行业的专业知识及经验,以确保发行人能有效管理及营运收购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