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9年10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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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极端交易的通函,或反收购行动的上市文件,须载有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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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反收购行动或极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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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于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上市规则》第14.66至14.67条(《上市规则》第14.67(6)条规定的资料除外)及第2.17条规定须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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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已于2012年1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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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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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关交易同时涉及上市发行人进行的出售事项,须载有《上市规则》第14.70(2)条所指定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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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上市发行人帐目结束日期起,有关该集团业务趋势之一般资料;及至少载有该集团于本会计年度的财务及营运前景(连同可能相关的任何重要资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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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如属因非常重大的收购而发出的通函,有关现有集团及任何已收购或将予收购的业务或公司各自于《上市规则》第4.06(1)(a)条所指的相关期间的业绩之独立讨论及分析,每项内容须涵盖《上市规则》附录十六第32段所载的一切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