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A.04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8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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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易所有可能接纳矿业公司新申请人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期(以及会计师报告涵盖的期间较《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0条订明为短),条件是矿业公司新申请人必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并使本交易所确信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别人士须具备最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 相关经验的详情必须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

注1: 即使本交易所接纳不足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矿业公司新申请人仍须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14条的规定─在该较短的营业纪录期内符合2,000万港元的现金流量规定。
 
注2: 根据本条提出上市申请的矿业公司必须证明其主要业务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