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9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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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而必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0条,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首3个月及首9个月的业绩初步公告必须至少包括下列的集团的资料,有关资料须(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在董事会批准或其代董事会批准业绩后,尽快在创业板网站上登载,登载的时间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发行人必须在有关期间结束日期起计45天内登载有关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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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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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税前的盈利(或亏损),包括在联属公司损益中所占的份额;而所占份额当中因规模及影响程度而被视为特殊的项目,应分别加以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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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利得税(香港及海外);并说明每项利得税的计算基准,及分别披露就其所占旳联属公司之盈利而须缴付的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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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非控股权益应占盈利(或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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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股东应占盈利(或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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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就每类股份(说明每类股份详情)已派付或拟派付的每股股息及因此而承担的款额(或作适当的否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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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拨入及拨自储备金的款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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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每股盈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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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1)至(8)项(首尾两项包括在内)事项的数字与过去同期数字的比较;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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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于有关期间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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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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