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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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0条对银行另有规定外,每份季度报告须至少载有下列与集团有关的资料:

(1) 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79条列明的资料;及
 
(2) 下文《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9条18.76条列明的更多资料。
 
附注:
1 如本规则指定的资料项目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上市发行人应作出适当修改。如本附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业务或情况,本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发行人作出适当的修改。
 
2 本交易所如认为:

(a) 在季度报告内省略某些特定资料是必需或适当的;或
 
(b) 在季度报告内披露该项资料会有违公众利益或严重损害发行人本身的利益,
 
则本交易所可批准在季度报告中省略该项资料。只有确信省略此等资料在事实和情况方面相当可能不会误导公众(该等事实和情况是评估有关证券所必须知悉的),本交易所方会加以批准。
 
3 发行人或其代表将对根据上文附注2申请豁免的事实的真确性及关联性负责。
 
4 各季度报告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及以粗体字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列载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5 各季度报告必须由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