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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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刊发任何季度报告后,上市发行人须于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送交一份季度报告予按《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指定的人士。
附注: | [已于2011年1月1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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