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6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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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6(2)条的规限下,说明在有关期间结算日当天,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中拥有的权益及淡仓,而该等权益及淡仓:

(a) 一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者;或
 
(b) 如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40条所规定的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证券交易的标准,通知上市发行人及本交易所一样;或
 
(c) 如无上述权益或淡仓,应如实说明,
 
但如本交易所认为,每名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被假设或视为拥有权益的相联法团的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项规定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对集团而言并非重大,且篇幅过分冗长,则本交易所可全权酌情同意修改或豁免须遵从本项有关披露于相联法团的权益或淡仓的规定。
 
(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6(1)条的规定作出说明时,须注明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所属的公司、证券类别及数目。但在下述情况下,则毋须披露有关资料:

(a) 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股份中拥有的权益,仅以非实益的方式、及为持有所规定的资格股而持有,则毋须披露该项权益;或
 
(b) 如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在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股份中拥有非实益权益,而该项权益仅为根据一项有效而在法律上可予执行的信托声明书(该信托以该附属公司的母公司或上市发行人为受益人)持有股份,且其唯一目的在于确保有关附属公司有超过一名的股东,在此情况下,则毋须披露该董事拥有的非实益权益。
 
附注: 如因董事持有的证券属资格股,而根据本段所述的例外情况,该证券权益并未予以披露,则须作一项一般声明,说明董事持有资格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