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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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行人在刊发股东大会通告后,收到一名股东提名某名人士于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的通知,发行人须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公告或发出补充通函;公告或补充通函内须包括该被提名参选董事人士的资料。

注: 发行人必须评估是否需要将选举董事的会议押后,以让股东有至少10个营业日考虑公告或补充通函所披露的有关资料。